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第4.6.3.1條,對全封閉救生艇的要求: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個標明的座位處應設有1根安全帶。安全帶的設計應在救生艇處于翻覆位置時,能將體重為100kg的人員牢固地縛在原處。座位上每1套安全帶的顏色應和緊挨座位上帶子的顏色有明顯區別。自由降落救生艇應在每個座位上配備1個具有鮮明顏色的安全裝置(注意,這里要求的是安全裝置,不是安全帶),以使自由降落以及救生艇處于翻覆位置時,能將體重為100kg的人員牢固地縛在原處。
也即救生艇相鄰的兩個安全帶顏色,應有明顯區別,此要求僅適用于全封閉救生艇,對尾拋艇、開敞式救生艇、救助艇等不適用。
【知識拓展】全封閉救生艇,是1986.7.1以后安放龍骨船舶的要求,但登記長度小于85米的船舶,可以使用開敞式救生艇替代全封閉救生艇。另外,1986.7.1以后安放龍骨的運載散發有毒蒸氣或毒氣貨物的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應配備自備空氣補給系統的救生艇;1986.7.1以后安放龍骨的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液化氣船,應配備耐火救生艇;2006.7.1以后建造的散貨船,應配備自由降落救生艇。